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游客或单位): 乙方(组团旅行社):武夷山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福建省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红袍小区红袍俱乐部三楼
电话: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 许可证编号:L-FJ-GN50069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之相关事项,并参照《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夜。
第二条[旅游线路]出发地: 目的地 途径地 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三条[服务安排及标准]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四条[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及次数]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五条[自由活动时间及次数] 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六条[旅行社的购物安排] 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七条[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见附件(团体行程表)
第八条[旅游费用]大人 元人民币/人,儿童(2-12周岁) 元人民币/人,孩童(2周岁以下) 元人民币/人,本旅
游团团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预付 元人民币,余款应于 月 日前付讫。散客报团时请交清全额团款。付款时可用现金、支票或信用卡。2周岁以下儿童不占车、船、床、卧铺位;2-12周岁儿童不占车、船、床、卧铺位,不含门票,如身高超高产生费用自理。
第九条[项目费用]甲方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汽车、水运等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过程中所需的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行程内约定应由乙方安排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和向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2项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价。
第十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 旅途中发生的一切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洗衣、通信、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自由活动期间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 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
3、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 其他非第八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十一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至少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组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 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 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者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须经常使用、保持畅通、能及时联系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而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及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或减少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给其中一方造成损失,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的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未依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第十三条[甲方解除合同及行为责任]甲方解除合同必须在旅游开始之前通知,并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实际已产生的费用,另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提前5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产生费用后余额的10%。
2、 提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产生费用后余额的20%。
3、 提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产生费用后余额的30%。
4、 提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产生费用后余额的50%。
5、 当日通知或未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产生费用后余额的100%。
6、 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当日自愿解除合同。
此外,甲方发生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 不顾乙方关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事项的说明和警示,擅自行动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团队行程受影响,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程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的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解除合同及行为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因素、或可能危机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乙方取消或更改行程,除甲方必须支付实际已产生费用外,甲乙双方各不承担赔偿付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情形外,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 在旅游开始前第5至第3日同志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 在旅游开始前第3至第1日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 在旅游开始前1日同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 在旅游开始当日或开始之后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五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者,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
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六[扩大损失]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工商、物价、商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监督投诉]甲方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如下电话进行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599-5152333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1、
2、
3、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武夷山大自然旅行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